高庭法官認爲,倘若准許訴方增加對畢丹星、蔡誌泓和符策涫的索賠事項,這等于爲官司增添新的訴訟理由,進而必須修改原先裁決,甚至重新舉行審訊。
黃佩玲 報道
盡管針對賠償責任的法庭裁決已經出爐,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申請修改索償書內容,包括對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與另兩名黨員追加索賠事項,但被高庭駁回部分申請。
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認爲,倘若准許訴方增加對畢丹星、蔡誌泓和符策涫的索賠事項,這等于爲官司增添新的訴訟理由,進而必須修改原先裁決,甚至重新舉行審訊。
反觀本案另一起訴方,白沙—榜鵝市鎮會(PRPTC)一開始就在索賠書中列出較廣的索賠範圍,例如在處理管理代理服務合同的事情上,對包括畢丹星在內的所有答辯人都追討賠償。
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指出:“阿裕尼—後港市鎮會(AHTC)知道此事(PRPTC的索償內容),卻沒有及時修改自己的索償書,也沒有解釋爲何無法這麽做。”
代表AHTC的旭齡及穆律師事務所(Shook Lin & Bok)今年5月向法庭提呈申請,要求修改AHTC在官司開始時所提呈的索償書內容。法官上周發表口頭裁決駁回部分申請,畢丹星前天深夜也在面簿上分享這份裁決。
根據裁決,AHTC申請修改的索償內容分成三部分,其中一部分針對八名答辯人的其中三人,即畢丹星與時任市鎮會理事蔡誌泓和符策涫提出新索償訴求,指三人在處理兩份管理代理服務合同、第一份緊急服務(EMSU)合同與市鎮會付款機制的事情上,違反“善巧與謹慎責任”(duty of skill and care),須對市鎮會做出賠償。
對此,法官指出,在管理代理合同的事情上,AHTC原本只針對劉程強和林瑞蓮的失責索償,它如今不能把同一套指控的事實根據,用于其他三人身上,這麽做不符合修改索賠書的法律原則。更何況,在打官司過程中,畢丹星等三人並不知道AHTC要做出這些指控與索償訴求。
法官也說,倘若批准訴方在現階段提出新索償訴求,這意味著必須更改之前出爐的裁決,甚至可能得重新舉行審訊。
另兩部分內容修改獲批准
至于AHTC申請修改的另外兩部分內容,法官則批准這兩方面的申請,原因是這些內容本來就涵蓋在原索償書中,添加後不會影響原本裁決,也沒構成新的訴訟理由。
AHTC和PRPTC在2017年個別入禀高庭,起訴工人黨領導人等八造在管理市鎮會過程中失職,造成市鎮會蒙受損失,爲此索償3370萬元。兩個市鎮會的索賠書內容不完全相同,但因源自同樣的事件與事實,法庭于是把兩起訴訟安排在一起審理。
第一階段審訊結束後,法官于去年10月裁定劉程強和林瑞蓮在委任FMSS的事情上,違反對市鎮會的受托責任。畢丹星、蔡誌泓和符策涫則違反善巧與謹慎責任,意思是指沒有盡審慎行事的義務。
PRPTC和答辯人已就賠償責任的裁決提出上訴。據《聯合早報》了解,上訴案暫定下個月18日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