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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之二:朱某等尋釁滋事案   ——依法懲治校園欺淩

2020 年 1 月 16 日 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之二

l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朱某等尋釁滋事案

  ——依法懲治校園欺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時均未滿18周歲),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樓內,采用辱罵、毆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歲),並無故毆打、辱罵女生張某某(15歲)。經鑒定,二被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微傷,五名被告人的行爲還造成被害人高某某無法正常生活、學習的嚴重後果。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朱某等人隨意毆打和辱罵他人,造成二人輕微傷,嚴重影響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據此,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校園欺淩問題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牽系著每一個家庭的敏感神經,已成爲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園欺淩行爲構成犯罪的案件。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爲已經不僅僅是同學夥伴之間的打鬧玩笑,也不僅僅是一般的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爲,而是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罰懲處的犯罪行爲。對此類行爲,如果僅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會縱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後的健康成長,更不利于保護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本案裁判法院充分考慮五名被告人主觀惡性和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對其分別判處相應的實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有效維護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給在校學生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本案被中央電視台“新聞1+1”等媒體欄目評論稱具有“標本意義”,宣判後不久,適逢教育部等十一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對中小學生校園欺淩綜合整治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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