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8日訊)在烏節豪傑大廈謀殺案獲判無事省釋的陳家興坦言,事後感到害怕,但媽媽的一句“敢作敢當”點醒了他,讓他決定要坦誠面對過錯,到警局自首。
《新明日報》連日報道,這起命案發生在去年7月2日傍晚6時10分左右,31歲男子沙迪斯諾爾遭圍毆,頸項中刀送命。共有六男一女在謀殺罪名下被控,他們是陳雲勝(26歲)、陳家興(27歲)、洪大源(26歲)、蕭玉珍(23歲)、陳顯揚(28歲)、盧文聰(25歲)以及陳宏升(22歲)。
不過,除了陳顯揚外,其他6名被告的謀殺罪隨後都被減控。
陳家興。(檔案照)
涉案的其中一名男被告陳家興,原本仍面對一項抵觸腐蝕性和爆炸性物體和攻擊性武器法令的罪行,但審前會議後被判無事省釋(Discharged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只接獲“有條件警告”,不能在12個月內犯法。
陳家興受訪時說,他在逃跑的那一刻,看見死者跌倒,原以爲死者或是暈倒,從沒料到事情會嚴重到鬧出人命。
他坦言,事發後感到害怕,不知所措,並撥電告知母親。
“我向她大概敘述了事發經過,她既震驚又擔心,但還是堅持公私分明的做人原則,並告訴我,做錯事就要承擔,要敢作敢當。雖然我當時很怕,但她的那番話也給我勇氣,讓我坦然面對。”
他坦言,他已經從這起事件中吸取教訓,日後會更加珍惜重生的機會。
電眼畫面顯示,當時陳家興阻止友人毆打背後的受害人。(檔案照)
3關鍵決定“無事省釋”
受訪律師指出控方考量一般有3關鍵:被告罪責輕重程度、有無案底以及辯方陳情,以決定“無事省釋”。
藍國慶律師說,一般上若被告涉及事件的程度低,罪責(culpability) 也應較低,這些都是控方會考慮的因素,而伴隨的“有條件警告”(Conditional Warning),一般上的條件是,如果被指控者在一兩年內犯罪,控方可以重新就案件及新罪行一同展開法律行動。
資深律師陳其玉也指出,被判無事省釋不等于無罪,通常出現2種情況;控方日後一旦掌握足夠證據,或找到相關證人,還是可以再提控,又或者當事人如果觸犯有條件警告也可面臨提控。
此外,藍國慶說,控方也會考慮被告是否有無案底及其行爲表現。若被告的行爲良好,並極力配合警方的調查,控方也會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
而陳其玉律師說,每一起案件不同,當案件涉及很多人時,每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也有輕重之分,因此罪責各有不同。另外,控方也會針對辯方陳情做出考量,並在綜合種種因素後才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