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46歲狼父從女兒10歲起開始對她非禮與性侵,獸行持續近五年,昨早被法官斥責嚴重違背女兒對他的信任,被判坐牢29年和打鞭24下。
被告共面對15項控狀,包括性侵14歲以下孩童和非禮的罪狀。他選擇不認罪,去年11月開始在高庭受審,上個月被判罪成。案件昨天判刑。
這起案件發生于2010年至2014年,在被告與女兒所住過的不同組屋單位內,受害人當時的年齡介于10歲至14歲。爲保護受害人,法庭谕令媒體不准報道被告的名字,以及其他可能泄露受害人身份的資料。
審訊揭露,女童首次受害是在2010年,當時年僅10歲的她與家人寄住在親戚家,夜裏一家五口連同女傭睡在同一個臥房的地板上,而被告是趁家人熟睡時非禮親生女兒。
控方指被告首次得逞後,吩咐女兒不准告訴別人,而女兒年幼天真,完全信任父親,任由被告對她進行性侵犯,包括用手指性侵她、讓她爲被告口交和進行肛交。
女兒升上小五在學校上性教育課後,才明白被告的行爲是不正常的。她要求父親停止亂倫行爲,但被告不顧女兒的要求,反而告訴她:“聽爸爸的話,別聽老師的。”
辯稱被女兒誣賴
被告在庭上否認所有指控,一會兒辯稱自己是夜裏睡覺時“不小心”碰到女兒,一會兒又稱從未與女兒同睡一張床。他聲稱,女兒因爲與男友發生性行爲被他發現,所以決定撒謊誣賴父親。
被告的辯詞引來控方斥責他毫無悔意,不僅不承認罪行,還選擇汙蔑女兒的人品。控方透露,女兒在案發四年後仍有心理陰影,經常夜裏難以入睡,也會自責當初沒有適時反抗父親。
高庭法官林茵倩昨早下判時指出,被告嚴重違背女兒對他的信任,並且是有預謀地對女兒進行性剝削,法庭必須對他給予嚴懲以起到阻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