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動手術、結婚買房等理由借錢,11年裏讓七旬清潔工阿嬷掏出逾30萬元棺材本,阿嬷後來看新聞才發現對方已自殺,再也追不回錢。
《新明日報》早前報道,一名男子黃顯義(41歲)被指租下榜鵝徑(Punggol Walk)308A座的一個四房式單位後當起二房東,提前向多人收取押金,事後被發現臥屍家中,旁邊留下了火炭。
一名70歲清潔工林麗葉日前聯系《新明日報》,指男子黃顯義自2011年陸續和她借錢,至今還欠她30多萬。她告訴記者,2009年在銀行結識黃顯義,對方當時協助她投資,賺了幾千元。
“隨後,他稱家境貧窮,母親早逝,需要一筆錢結婚、買房,向我借錢。”
林麗葉表示,由于自己的雙親也早逝,早期生活艱辛,因此感同身受,才答應借錢。
最初,對方曾列出借條,說明借錢的理由,包括需要動手術和結婚,林麗葉分別借出3萬和5萬多元。
“我知道他後來去坐牢,出來後說要和老板開洗衣店,又再跟我借錢,都怪我心太軟。”
林麗葉透露,她直到4月5日才發現他去世的消息,驚覺錢再也追不回來。
“我覺得世界都快崩塌了,這是我辛苦賺來的錢,那天我跟女兒一起抱頭痛哭,現在只要能拿回一半的錢,我就很滿足了。”
男子多次上門借錢 長女警告:遠離母親
林麗葉透露,黃顯義知道自己的住址,常上樓找她借錢,也會親自帶她到最近的提款機或銀行讓她彙款。
事後,林麗葉搬到大女兒的公寓單位住,黃顯義改變策略,選擇在樓下等林麗葉。
大女兒表示,曾見過黃顯義,也叫他遠離母親,沒想到兩人還持續保持聯系,她希望呼籲年長者不要輕信他人,輕易交出自己的血汗錢。
律師:借貸人過世 可向遺産執行人追討
律師指出追討期限爲六年,期間若借貸人過世,可向他的遺産執行人追討。
律師朱時生受訪時指出,想要透過民事訴訟追回這筆錢的首要條件是貸款的證據,即雙方簽署的借條。滿足這項條件後,也需確保借貸時期還沒超過六年,若超過六年就過了追討期限,放貸人無法索回這筆錢。
朱時生也指出,如果在這期間,借貸人過世,只要沒超出期限,放貸人仍可向借貸人的遺産執行人追討借款。
車禍左腳落病根 仍堅持工作
阿嬷車禍後,左腳落下病根,仍上班當清潔工。
林麗葉透露,今年2月騎腳踏車時遭車撞飛,左腳骨折,在家休息了6周才返回工作崗位。
她說,目前步行超過20分鍾就需要暫停休息,否則左腳會隱隱作痛。她哽咽地說:“血汗錢被借走,我也無顔和女兒借錢,只好持續當清潔工。”
她表示,如果不上班就沒有經濟來源,如今銀行戶頭剩下幾百元的生活費。“我擔心曆史重演,目前把所有薪資都交給女兒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