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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普通市民的角度來理解常見的經濟和財經術語和課題。
周文龍 報道
在10國集團(G10)理事的支持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成員于1988年首次推出的巴塞爾資本協議I(Basel I),對維持當時的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以及降低銀行系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無疑起著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進,在巴塞爾協議I推出的10多年來後,采取規避資本充足規則方法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新的風險管理技術迅速發展,使得巴塞爾協議開始顯得乏力和過時。
例如巴塞爾協議I在資本准備金要求的風險不敏感。給予非金融公司的貸款只需要8%的資本准備金,且不管該公司的風險(即公司的杠杆率、利潤、償付能力、經濟環境)有多大。然而,銀行管理它的貸款組合和經濟資本時,應更多考慮對風險的精確衡量。
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波及全世界。由于巴塞爾協議機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受到許多人的責難。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第一次建議,決定修訂1988年協議,以增強協議規則的風險敏感性。
在征求國際銀行界及各國監管者咨詢意見後,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巴塞爾協議II,並在2006年12月開始實施。
簡單來說,新的巴塞爾協議將資本准備金要求與銀行可能承受的風險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包括對銀行的多種金融工具的雙邊淨額和多邊淨額結算,市場風險,以及對最低資本比率的監管,作出更嚴謹的要求。
巴塞爾協議有三個支柱,第一個支柱就是強化最低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須達到8%,而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應爲4%。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它的運作更有效。
新協議在資本要求也做出兩方面改進。一是要求各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二是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然後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和所需准備金。
由此可見,在新協議框架中,資本充足率占有重要地位,委員會目標仍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
除了最低資本要求修改,協議要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監管者可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提出改進方案。
協議也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及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換句話說,新協議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
對于巴塞爾協議II,本地銀行當時大多表示歡迎,認爲它有助于鼓勵銀行發放更多貸款給中小企業。
因爲新的巴塞爾協議生效後,銀行爲中小型企業貸款所撥出的資本可減少,進而鼓勵本地銀行發放更多貸款給中小企業,特別是零售業的商家。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金管局對本地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向來比國際標准嚴格。在2007年,金管局對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是6%,而巴塞爾協議II要求則是4%。
此外,本地銀行趨向于謹慎,資本一般都保持在金管局規定的最低水平之上。在2006年9月底,星展銀行、華僑銀行和大華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是10.1%、12.9%和10.8%,明顯高于金管局或巴塞爾協議標准。如果把巴塞爾協議當做考試及格標准,本地銀行好比勤勞用功的好學生,即便標准有變,它們依然是考試高分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