兀蘭雙屍三命案,謀殺懷孕妻子及四歲女兒的被告張錦興上訴,代表律師指被告患上嚴重抑郁症,影響他的判斷力才會犯案,根據法律應該屬于罪責減輕(diminished responsbility),不該被判謀殺,不該接受死刑。
《聯合晚報》日前報道,張錦興在2017年1月20日上午,于兀蘭52通道第619座組屋六樓某四房式單位內,先後掐死身懷六甲的妻子鍾佩珊(39歲)與女兒張梓甯(4歲)。案發九天後,即農曆大年初一,警方接獲通報上門,發現兩具被燒焦的屍體,當場逮捕張錦興。
張錦興就謀殺妻女的兩項控狀在高庭受審,第三項謀殺妻子腹中六個月男胎的控狀則暫時擱下。經過九天的審訊後,法官裁定他兩項謀殺罪名成立,並判他死刑,控方也撤銷被告所面對的第三項控狀。
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下判時指出,他認爲證據顯示被告張錦興(46歲)是意圖殺死妻女,他案發時沒有精神失常或患有嚴重抑郁症,也並非因爲被妻子激怒而失去自制能力才殺人。
被告不滿裁決上訴,案件今天(10月13日)交由包括大法官在內的五司審理。
代表律師今早在庭上指出,他認爲高庭法官的判決有誤,指被告在工作上以及感情生活上都受到很明顯的嚴重打擊,在嚴重抑郁症的影響下,覺得自己走投無路殺了妻女。
大法官認爲,律師所提出的“患病證據”,都只是在陳述被告生活上所面對的困難,但任何人生活中多多少少都有困難。抑郁症患者,在面對這些困難時所産生的情緒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然而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的生活及行爲依然正常。
五司將擇日做出裁決。
律師:謀殺誤殺條文重疊 大法官:兩者概念不同
律師認爲謀殺罪條文違憲,與誤殺罪名的條文重疊,都是殺了人但刑罰卻不同。
律師認爲,刑事法典第299的誤殺條文,以及第300(a)的謀殺條文都該被廢除。
大法官不認同律師的看法,指兩者都是蓄意殺人,但概念完全不同,當被告有理由爲自己的行爲辯解或減輕罪責才是誤殺,當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時就是謀殺。
已經被判死刑的高文謀殺案凶手伊斯幹達曾向最高法院申請參與這起兀蘭兩屍三命案的上訴案,好讓他挑戰有關謀殺罪刑罰的法律,但遭到三司駁回,指沒有任何先例或法律機制可允許一名刑事案的被告介入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