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計劃涉足新加坡法律服務市場的中國律所而言,可以先設立FLP,即新加坡外國律師事務所,因爲不管是QFLP,還是合資(JLV)、聯盟(FLA)的形式,前提都是先成立FLP (文末有附新加坡法律實體的執照及注冊類型)。
如果已經拿到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律師也可以考慮挂職本地律師事務所SLP。
設立分所適合有中國律所資金支持的情況,有利于帶動中國律所涉外業務的發展,提升律所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也有利于國際市場的開拓,把國內總所的優勢業務帶出去、把國外的優質客戶引進來,形成強強聯合、資源共享;而挂職本地律所適合中國律師自己的發展,優點是成本低,自由度高,自主權高。
本文分享去年爲客戶(律師朋友)申請新加坡外國律師事務所FLP的律所執照的案例,此執照從開始申請到執照獲批一共曆時7個月左右,由于補充各類材料花了不少額外的時間,故通過分享當局的要求和需要提交的文件列表,希望幫助到有興趣設立新加坡分所的中國律師,提前做好規劃和准備。
主要審核內容:
基本情況(個人履曆,教育背景等)
爲何要在新加坡執業(重要)
律所人員架構和三年運營計劃
*友情提醒規劃好工作准證和每年律所維護運營成本(包括保險)
附:新加坡法律服務業規定及分類
新加坡的法律服務業對外國投資屬于禁止或限制的行業。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新加坡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執業領域方面有嚴格的限制,不得逾越。根據新加坡《法律職業法》第161章、《2015年法律職業(法律執業實體)規則》和其他相關附屬立法,新加坡法律實體的執照及注冊類型包括以下幾種:
(一) 新加坡律師事務所(Singapore Law Practice,簡稱“SLP”、“新加坡本地律所”),新加坡本地律所可以在新加坡境內或從新加坡提供:
在所有法律實踐領域提供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以及
在SLP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實踐領域的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
外國律師可以進入本地律所執業,但一個本地律所中,外國律師執業或成爲其董事、合夥人或股東,或分享其利潤的人數比例有所限制。SLP可以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公司的形式,並且需要申請律師事務所執照、有限責任合夥執照或法律公司執照。
(二)外國律師事務所(Foreign Law Practice,簡稱“FLP”),依據《法律職業法》第161章的第172條,FLP可以在或從新加坡提供外國法律業務,包括:
其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有關的法律服務;以及
僅在國際商事仲裁與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 SICC”)的有限範圍內,通過某些類型的注冊律師提供與新加坡法律有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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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Qualifying Foreign Law Practice,簡稱“QFLP”),依據《法律職業法》(第161章)的第171條,允許獲得QFLP執照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新加坡或從新加坡提供:
其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有關的法律服務;以及
通過某些類型的注冊律師在“允許的法律執業範圍”內提供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當地的訴訟和一般性執業除外,例如通過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擁有外國執業證書的外國律師提供零售轉讓、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務。
QFLP的執照是經過申請和嚴格審核篩選程序之後頒發的,目前,QFLP方案處于關閉狀態,暫無開放下一輪申請的消息。
(四)合資法律企業/合資律師事務所(Joint Law Venture,簡稱”JLV”),這是由新加坡本地律所(SLP)與外國律師事務所(FLP)或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QFLP)組成的法律實體。JLV有權提供所有法律領域的涉外法律服務;以及通過某些類型的注冊律師,在“允許的法律執業範圍”提供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然而,應該注意的是,組成JLV之後,FLP/QFLP只能通過JLV在新加坡或從新加坡執業,而不是通過FLP/QFLP。
(五)正式法律聯盟(Formal Law Alliance,簡稱“FLA”),是新加坡本地法律實體和外國法律實體密切合作但又各自保持獨立執業的一種結構。FLA的成員律所可以共享辦公場所、資源和客戶信息,以及聯合品牌和被許可事項。但是,成員律所仍屬于不同的法律主體,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師執業範圍被允許提供的法律服務。在這一背景下,外國律師和外資律師事務所(FLP)將獲准與新加坡律師事務所(SLP)分享更大份額的利潤和權益。
(六)團體執業(Group Practice,簡稱“GP”),新加坡團體執業是一個或多個新加坡本地律所 (“SLP”) 之間的合作,而外國團體執業是一個或多個FLP 和/或QFLP之間的合作。這一合作結構使兩個或多個法律服務實體能夠作爲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合作,並具有聯合品牌以及共享辦公場所、資源和客戶信息的好處。但是,成員律所仍屬于不同的法律主體,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師執業範圍被允許提供的法律服務。
(七)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簡稱“RO”),由新加坡境外的法律事務所設立,僅在新加坡境內或從新加坡開展聯絡或宣傳工作,RO 不得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務或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尤其不得提供法律意見、訂立合同或開立、議付任何信用證。
信息來源:https://www.mlaw.gov.sg/law-practice-entities-and-lawyers/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law-practice-entities/types-of-licence-or-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