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營中院受理了一起新加坡某銀行訴東營某大型企業集團的涉外商事案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新加坡法律,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應以新加坡法律作爲准據法進行審理。該案訴訟標的額折合人民幣5.2億元,案件涉及境外融資借貸、承兌交單貼現等多重法律關系,以倫敦同業拆借利率加浮動利率計息,案情特別複雜。經開庭審理,在查明案件事實和外國法律的基礎上,爲防止國內企業陷入資金困境,影響生産經營甚至生存發展,經向企業釋明訴訟風險,在准確測算企業償債能力之後,經多次溝通協調,各方達成5年還款方案,最終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
該案是我院審理的首起適用外國法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我院創新調解方法,通過引入案外擔保人方式促使各方達成調解方案,既維護了境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緩解了境內企業的資金壓力,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當事人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