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RA(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是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是新加坡企業實體和公共會計的國家監管機構,所有新企業的注冊都需要通過ACRA進行。
在新加坡的所有公司、外國公司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都需要保留“實際控制者登記冊”(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
所有公司、海外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除非獲得豁免)須以“實際控制者登記冊”的形式,獲得和保存權益所有人的資料,以供官方機構有要求時審閱。
誰能成爲公司的“控制者”?
1.有“顯著利益”的權益所有人/控制人,被定義爲個人或法人,並有:
– 超過25%的股份權益
– 占公司總決議權25%以上
2.對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權的權益所有人/控制人:
– 有權在董事會議中任命或撤銷持有多數票表決權的董事;
– 在公司成員投票決定的事項上,有25%以上的決議權;
– 行使或有權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或控制權。
所有公司被要求保存“提名董事登記冊”
公司須備存提名董事的名冊,內容包括公司提名董事的詳細資料。
作爲被提名的董事,屬于正式或非正式義務,按照他人的指示、方向或意願行事。
年度股東大會(AGM)的法定要求以及截至2018年8月31日或之後的財政年度結束(FYE)的私營公司的年度報稅表(AR)的法定要求
1. 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年度報告(年度申報)和財政年度結束的時間(FYE)協調一致
(i)舉行常年股東大會
– 上市公司:在財政年結束後4個月內舉行股東大會
– 其他公司:在財政年結束後6個月內舉行股東大會
(ii)提交年度申報(AR)
– 對于擁有股本,並且在新加坡境外注冊分行的公司:在財政年結束後的6個月內(上市公司)或8個月(非上市公司)提交年度申報
– 其他公司:在財政年結束後的5個月內(上市公司)或7個月內(非上市公司)提交年度報告
– 年度報告只能在以下時間呈報:
• 在舉行常年股東大會後;
• 如果公司不需要持有股東大會,則是在呈交財政報告(財務報表)後;
• 如果公司不需要呈交財政報告,則是在財政年度結束之後。
2. 私人公司要豁免舉辦常年股東大會,須遵守特定保障措施
– 私人公司在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就將財政報告(財務報表)發送給成員,則能豁免舉辦年度股東大會。
(a)如有成員希望公司召開常年股東大會,必須最遲在財政年結束之後第6個月的最後14天之前通知公司;
(b)如果公司任何一名成員有要求,董事必須在財政年結束之後的6個月內舉行股東大會。 公司可要求注冊局批准延長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
(c)如果任何成員或審計師在財政報告發出後的14天內有要求,那麽私人公司必須舉行股東大會以制定財政報告。
– 休眠/不活動的相關公司
休眠/不活動相關公司被豁免呈交財政報告,也不需要持有股東大會,但須遵守上述所提的保障措施。
3. 爲了防止有公司任意改變財政年日期,以下保障措施將被采取:
(a)公司必須在注冊後或有任何變動時通知注冊官有關公司的財政年日期;
(b)若要更改財政年日期,公司必須向注冊局申請:
– 如果該變動將導致財政年度超過18個月;
– 如果過去5年內有過財政年更變;
(c)唯有目前的和前一個財政年可以改期(前提是召開股東大會的法定期限、提交年度報告和財政報告尚未通過);
(d)除非注冊局另有批准,否則一家公司的財政年不得超過18個月。
(e)若公司的財政年度特殊(非12個月),並且想避免每年去要求批准更改財政年期,則應通知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
(f)目前所有公司都能在通知了注冊局之下將其財政年定在任何日期,若沒有通知,就以公司的成立日爲規定的財政年日期。公司可以在有關財政年新律法生效之前或之後通知ACRA以更改其財政年度。
對于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結束的FYE的私營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和提交AR的法定要求
所有新加坡公司都需要在每個日曆年內舉行一次年度股東大會(AGM),其財政報告將在股東大會上提交以供股東通過。
“新加坡公司法”(Cap.50)規定,每家公司均須在期限內召開年度股東大會:
• 每個日曆年舉辦一次;
• 上次股東大會後的15個月內;
• 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爲較早者爲准
例外:
新公司可以自成立日起的18個月內舉行第一次常年股東大會。
常年股東大會一定要在世界任何地方舉行,聚集股東會面
以下事項將在股東大會上被討論:
• 通過董事報告/審計報告
• 通過董事費、報酬和薪酬
• 重選董事(如需要)
• 重新指派稽查師
• 申報股息(如有)
• 處理任何其他業務
賬目要求
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時,公司董事必須在股東大會前按照新加坡財政報告准則,做好公司年度財政報告等相關文件,其中包括:
• 董事會報告
• 獨立審計師報告(如有需要)
• 資産負債表
• 損益表
• 權益變動表
• 現金流表
• 財政報告的相關附注
注意: 公司法201部分注明 財政報告 日期不能超過年度股東大會日的6個月
審計賬目要求:
審核豁免標准:
對于財政年度從2015年7月1日開始的公司:
• 公司沒有任何公司股東;
• 個人股東總數必須少于20人;
• 公司的年營業額必須少于五百萬新元.
對于財政年度從2015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公司,公司必須在前兩個財政年(連續兩年)都符合小型公司資格:
(a)在有關財政年度,該公司屬私人公司;以及(b)連續兩個財政年度內,符合以下3項標准中至少2項:
(i)年度總收入不超過一千萬新元;
(ii)總資産不超過一千萬新元;
(iii)員工人數不超過50人。
屬于集團一部分的公司,若要有資格豁免審核:
(a)公司必須符合小公司資格;
(b)整個集團都必須屬于“小型”
對于一個小型集團來說,必須符合上述所提到的,在連續兩個財政年度內,符合三項標准中至少兩項。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司,可以做一份“未經審計報告“,一般被成爲“未審計財政報告”。
注: 一家公司被認爲是休眠,是在一個期間內沒有任何賬目來往。休眠或不活動公司可以被豁免准備 稽查報告,但仍然需要准備未經審計的報告。
休眠公司/不活動公司
自2016年1月3日起,一家休眠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除外)如果符合以下條件,能被豁免准備財政報告:
(a)公司完成了實質資産測試;
(b)該公司自成立以來或自上一財政年度後就一直處于休眠狀態。
實質資産測試的意思是,在本財政年度內的任何時間裏,公司總資産不得超過$500,000新元。若是間母公司,那麽整個集團在本財政年度內的總資産合計不得超過$500,000新元。
上市的休眠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非上市的休眠公司不進行實質資産測試,卻必須做財政報告,但是無需經過稽查。這項保持不變。
年度報告(年度申報)的要求
根據公司法令,所有本地注冊的公司須提交年度申報。
提交年度申報需要以下公司資料:
• 名字 & 登記號碼
• 注冊地址
• 主要活動
• 該財政年度的公司類型
• 股本和股權摘要
• 注冊費用
• 公司人員資料
• 股東資料
• 年度申報、年度股東大會和賬目的日期
• 財政報告(XBRL格式),若有需要。
如果貴公司屬于以下情況,將被要求以 XBRL 格式呈報財務報表
• 資不抵債(總資産 – 總負債=負數)
• 在本財政年度有公司股東並沒有休眠、
延長期限
如果貴公司需要更多時間來遵守AGM持有和提交AR的要求,您可以向ACRA提出申請,在截止日期前兩個月申請延期。。
違規者 – 延遲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遲呈報年度申報,將面對高額罰款、收到傳票和逮捕令的風險。
ACRA已認真采取措施,確保年度股東大會和年度申報的違規問題得到解決。在S175和S197之下,每一次違規的罰款一律增加至$300新元,不管延遲時間長短,最重要的是,在公司法令中,有關的違規能導致一個人被禁止連續3個月(或更久)在新加坡擔任公司董事。
以下是公司和董事要遵守的3個主要法定要求:
公司法令
法定要求
違反于
175章
公司要求舉行年度股東大會的要求
公司與董事
197章
通過Bizfile在線提交年度報表。
公司與董事
201(1)章
在股東周年大會上提交財務報表
董事
ACRA將強加高的罰款和傳票以對付延遲召開常年股東大會事故:
• 每一次延遲呈交年度申報,一律罰款$300新元,不管延遲時間長短;
• 延遲召開常年股東大會,罰款組合總額達$300新元(“公司法”第175條)
• 在股東大會上發出逾期的財務報表,罰款組合總額達$300新元(“公司法”第201條)
*適用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結束的FYE(財政年)
沒有召開常年股東大會並提交年度申報,將招致有關單位進行執法行動,組合總和罰款。
如果ACRA決定因某公司未能召開股東大會,以及/或未能提交年度申報而采取執法行動,則將采用三重組合制(3-tier composition regime),以鼓勵事件早日解決,並阻止董事違規事件持續發生。
起訴行動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將考慮將董事起訴到法庭:
1.當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透過書信給他們機會參加新加坡董事和董事合規計劃(DCP)時,董事沒有注冊並參加DCP(只有第一次違規的人有條件);
2.他們未能達成妥協(當他們被給予機會時);
3.案件的情況成分不合適,例如,多次違規或頑固違規。
如果董事在被發出傳票後試圖尋求和解,新加坡企業與管理局(ACRA)可能不會允許和解方式。
在法庭發出傳票後,ACRA將通過郵寄方式將傳票發送至董事住址。傳票將表明法庭編號、董事必須出庭的日期和時間。如果董事未能出庭,法院將發出逮捕令。即使董事已寫信給ACRA重審他的傳票,董事也必須出庭。
在法庭上,董事面對指控,可以決定是否認罪或要求審判。如果董事被法院定罪,他可能會被處以最高5000新元的罰款。
其他實施的執法行動
• 取消董事資格
• 若一名董事在5年內有至少有3家名下公司被除名(被結業),這名董事將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或5年內不得參與任何公司的管理(三家公司中的最後一家被除名的日期開始算起)。不過,這是只有遭注冊局撤銷注冊的公司才算在內,不包括自願申請撤銷注冊的公司,以免混淆。
• 取消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資格即當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連續3個月或更長時間內違反有關規定,會遭當局取消資格,並被阻止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
合規證書
符合該法案第175,197和201條規定的所有三項要求的公司將有資格獲得合規證書。 不符合任何或所有要求的人將無資格獲得證書。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有時稱爲公司鋼印)是代表公司的正式印章。公司印章在普通法下通用,但在現代,大多數國家已經不再使用印章。
根據公司法,新加坡公司不再需要使用印章作爲契據,或其他文件如股票。公司可以通過由公司的授權人員簽名以執行文件:
公司授權人員
• 公司董事、秘書;
• 兩名公司董事;
• 一名董事,由一名證人見證下簽名
對于希望取消使用印章的現有公司,公司章程將不得不修改,以改掉使用印章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