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親生女兒應該如何量刑呢?我們這邊通常是判10年左右。但最近,亞馬來西有一個禽獸性侵親生女兒,被判了428年,更重要的是,還有240下鞭刑。
先不說這428年要轉世投胎多少次才能執行完畢,就說這個鞭刑,那可恐怖了。
第一鞭下去臀部泛白,第二鞭下去皮開肉綻,第三鞭下去血肉模糊……
240鞭下去,就算是鐵人都能打得他冒火星啊。鞭刑屬于肉刑的一種,包括但不限于鞭打、砍腳、絞刑、閹割、刺字等等。
看到類似字眼,總有一種穿越到封建時代的感覺,爲什麽現代社會還有這些東西呢?
實際上,目前依然保留鞭刑的國家並不算少。隨手數一數,有阿富汗、伊朗、文萊、馬來西亞、坦桑尼亞、博茨瓦納、尼日利亞、新加坡等等。
但細數起來,這些國家保留鞭刑的原因各不相同。
比如馬來西亞和文萊,他們之所以保留鞭刑,主要是宗教因素,這個比較敏感,我們就不展開了。
而他們的鄰國新加坡之所以保留鞭刑,主要是受到前宗主國英國的影響,這點可以著重講講。
以前的英國很崇尚肉刑,所以在新加坡也推行了這套機制。
後來,英國人覺得自己是文明人了,就慢慢廢除了肉刑,不少殖民地也跟著廢除了肉刑。但新加坡沒有廢除,因爲他們出了一個名叫李光耀的人,覺得肉刑很好,所以保留了下來。
李光耀被稱爲“新加坡國父”,是有小部分馬來人血統的華人,讀書的時候因爲遲到,被老師當衆打了三鞭。
因爲是學生,所以老師沒怎麽用力,李光耀也不覺得疼,但是覺得很羞恥: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被按在凳子上打屁股,顔面何存啊?
從那以後,李光耀上課就再也沒遲到過,因爲他不想再吃鞭子了,這件事情也讓他記了一輩子。
後來,李光耀成爲新加坡立法院的議員,負責法律制定這一塊。
當時的新加坡治安問題一大堆,但大多不是惡性案件,都是什麽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坑蒙拐騙之類。
對付這種罪犯,如果只是簡單地抓住扔進監獄,顯然沒什麽效果,畢竟監獄裏各個都是人才,講話又超好聽,早就把監獄當娘家了。但這種罪犯也不適合重判,不能說偷個東西判十年,家暴一次直接死刑,這種法律實施個幾年,社會上就沒人了。
李光耀突然想起,自己小時候挨過的鞭刑,覺得這種刑罰很適用于這類“重判不合理,輕判沒效果”的罪行。
既然不能重判,關監獄又不痛不癢,那就好好地當衆抽一頓,讓他名譽掃地,然後老老實實地趴著養傷去,順便反思己過。
當李光耀在立法院提出這個觀點之後,不少人反對,認爲英國都廢除了,我們再用這種酷刑,會給人一種野蠻的感覺。
這時候,李光耀的大佬氣質展現得一覽無遺:就這麽辦,出了問題我兜著!
你還別說,鞭刑是真的好用,各種輕微犯罪率直線下降。當時有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兩撥人聚衆鬥毆,17個頭頭被警察抓起來公開處以鞭刑,打完以後送進同一家醫院養傷。住院的時候,17個頭頭還咬牙切齒地怒視對方;兩周之後他們集體出院,卻好得像親兄弟,據說還有兩個人結成了親家。這下,李光耀更堅定了:具體國情具體分析,咱新加坡就是離不開鞭刑,必須大力推廣。後來,李光耀成爲總理,一邊大力發展民生經濟,一邊用肉刑震懾不法分子,逐步爲新加坡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就我個人認爲,鞭刑還是有可取之處的。首先,它的侮辱性極強,有羞恥感的人被當衆處刑過後,恐怕他會終生患上鞭刑PTSD,再也不敢以身試法了。
什麽老賴啊,喜歡碰瓷的啊,脾氣暴躁整天惹事的啊,吸毒的啊……直接按在地上給他幾鞭,你看他下次還敢不敢繼續囂張。其次,遇到更嚴重的犯罪,比如拐賣人口、性侵、詐騙、傳銷等等……除了判刑之外,再給他來個幾十鞭,讓他蹲在監獄裏養傷,也算是給了受害者一個交代。
北歐那幫國家,爲了強調所謂的“高福利”和“人性光輝”,不但廢除了死刑,還把監獄建得像五星級酒店一樣,這就屬于本末倒置。監獄和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用來懲罰破壞社會規矩的惡人,讓遵紀守法的好人可以活得更舒服。
所以在考慮福利待遇的時候,本來就不該考慮惡人:你有本事欺負人,就要敢于承擔責任。小孩子犯錯都要挨罰,更何況是成年人呢?
就像開頭說過的那個性侵女兒的禽獸,這種人就活該被鞭子抽,抽得他半身不遂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