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5日,孫楊藥檢爭議事件的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進行,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今天公布了結果,最終孫楊被禁賽八年,從今日起生效。根據CAS此前發布的通告顯示,此次判定並非終審,孫楊可以在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凡是仲裁地爲瑞士的裁決,瑞士聯邦法院均可行使撤銷權,並且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仲裁行使撤銷權的唯一審判機構,其他國家的法院不能受理針對CAS裁決撤銷提起的上訴請求。也就是說,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孫楊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了。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位于洛桑,其是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職責是處理涉及聯邦法律、國際公法、州與州之間關系的法律案件,管理聯邦(或州)有關政治權利的修訂。同時,還需要解決國際體育仲裁庭的糾紛。
自2009年始,體育仲裁上訴案件出現猛增趨勢,約占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所有仲裁上訴案件的一半。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撤銷,仲裁程序是法院關注的重中之重。
孫楊能否抓住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前往東京?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從以上5點我們可以發現,孫楊案件仲裁程序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的重中之重,對于CAS判斷的事實以及相關規則,並不在瑞士聯邦法院管轄的範圍之內。換句話說,孫楊藥檢當天晚上究竟發生了什麽,瑞士聯邦法院不會過多關心,關于遊泳藥檢的合規性這是國際體育仲裁庭需要處理的事情。
但因爲瑞士聯邦法院有權撤銷CAS裁決的情形相當有限,僅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仲裁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決才可能被瑞士聯邦法院撤銷,因此翻案幾率非常有限。
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上訴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小組和孫楊一案做出的裁決,中國泳協深表遺憾。中國遊泳協會一貫堅持對使用興奮劑“零容忍”,一貫重視加強運動員反興奮劑教育。我們了解,2018年9月4日,國際泳聯(FINA)授權的樣本采集機構——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對孫楊實施賽外檢查時,使用了未經專業培訓、不具備法定資質人員采集運動員樣本,活動是非法和無效的。我們支持孫楊繼續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希望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體育組織、興奮劑檢查代理機構改進、完善規則,嚴格執行規則包括興奮劑檢查人員資證要求,不能忽視運動員個人合法權利,不能讓任何人都可以去從事與運動員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興奮劑檢查工作。
孫楊能否抓住最後一根救命稻草成功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