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中國與日本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和日本國海關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互認安排》。
公告
關于實施中國-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日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企業”),爲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其中,日本海關認可中國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爲中國的AEO企業; 中國海關認可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爲日本的AEO企業。
二、中日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在開展風險評估以減少查驗和監管時,充分考慮對方AEO企業的資質;對需要查驗的貨物,在最大程度上進行快速處置;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以解決AEO企業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主要基礎設施從貿易中斷恢複後,最大程度上爲AEO企業的貨物提供快速通關。
三、中國AEO企業向日本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企業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0123456789)通報給日本進口商,由日本進口商按照日本海關規定填寫申報,日本海關在確認中國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從日本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日本發貨人的AEO編碼。填寫方式爲:“國別(地區)代碼+AEO企業編碼(17位數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國海關在確認日本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4月24日
什麽是AEO互認
AEO互認是指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關之間,對各自認證的AEO企業予以相互認可並給予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減少重複認證並促進國際供應鏈安全與便利的有效途徑。
新報關單欄目“境外收發貨人”,若涉及與中方AEO互認國家(地區)的企業,應當如何填報?
新報關單錄入界面(進口)
境外收發貨人
境外收貨人通常指簽訂並執行出口貿易合同中的買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貨人,境外發貨人通常指簽訂並執行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
填寫要求:名稱(一般爲英文)及編碼(指AEO編碼)
境外收發貨人AEO編碼填寫規範如下:
台灣:未互認,但正開展互認試點。
AEO企業認證編碼填寫注意事項
1. 英文字母要大寫半角格式,AEO正確,aeo錯誤;
2. 字母數字之間不留空格;
3. 應爲英文半角格式;
4. 字母數字位數要寫全,不要少字多字。
中國海關與已互認的國家或地區AEO互認措施不完全相同,具體以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爲准。
不要著急,中國海關正在加快推進與重點貿易國家和一帶一路國家的AEO互認磋商。按照AEO互認合作規劃,到2020年,中國海關將力爭全部完成與“一帶一路”已建立AEO制度且有合作意願的國家的AEO互認。
與此同時,中國海關還在積極開展與加拿大等主要貿易國家的AEO互認合作,今年6月1日執行與日本簽署AEO互認安排。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3號(中新加坡互認)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0號(中韓互認)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8號(內港海關)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64號(內港海關)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2號(中歐互認)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9號(海峽兩岸)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3號(中新西蘭互認)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0號(中瑞互認)
2018年11月1日執行境外收發貨人&AEO新規
境外收發貨人填寫又有新規定了,之前AEO編碼填制要求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爲准。
公告通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1號
關于明確“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編碼填報規範的公告
爲進一步規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編碼填寫格式,減少填寫錯誤,使AEO企業能夠及時享受到中國海關與其他國家(地區)海關AEO互認帶來的通關便利措施,現將AEO企業編碼填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發貨人爲中國海關已互認國家(地區)海關AEO企業的,國內相關企業需要在水、空運貨運艙單《原始艙單數據項》或《預配艙單數據項》的“收貨人AEO企業編碼”、“發貨人AEO企業編碼”欄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境外收發貨人”欄目中填寫境外收發貨人的AEO企業編碼。
境外收發貨人爲非互認國家(地區)AEO企業的,AEO企業編碼免于填寫。
二、AEO企業編碼填報樣式爲:“國別(地區)代碼+海關企業編碼”,例如:新加坡AEO企業:SG123456789012(新加坡國別代碼+12位企業編碼)。
三、之前AEO編碼填制要求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爲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0月15日
2019年1月1日執行AEO認證新標准、企業信用管理新辦法
2018年11月28日,海關總署發布兩條重要公告:177號公告、178號公告
第一條公告:177號公告關于執行海關AEO認證新標准,將于2019年1月1日實施。通過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不是原來的兩個條件了。
第二條公告:178號公告關于實施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在海關總署令第237號上新增9條規定。
公告通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7號
(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准》的公告)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配套執行的《海關認證企業標准》(含通用標准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單項標准)予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關認證企業標准說明
2.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通用標准)
3.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通用標准)
4.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進出口收發貨人)
5.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進出口收發貨人)
6.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報關企業)
7.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報關企業)
8.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9.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海關總署
2018年11月22日
補充:詳細附件如下
1、海關認證企業標准說明
2、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通用標准)
3、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通用標准)
4、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進出口收發貨人)
5、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進出口收發貨人)
6、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報關企業)
7、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報關企業)
8、海關認證企業標准(高級認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9、海關認證企業標准(一般認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8號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 爲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積極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整合優化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現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以下簡稱《信用辦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除《信用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海關還可以采集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下列信息:
(一)企業産品檢驗檢疫合格率、國外通報、退運、召回、索賠等情況;
(二)因虛假申報導致進口方原産地證書核查,騙取、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産地證書等情況。
二、除《信用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海關認定爲失信企業。
三、除《信用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在申請認證期間,涉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
四、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認證企業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海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産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三)優先辦理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以及相關業務手續,除首次注冊登記或者備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關可以實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業自主聲明,免于實地驗核或者評審。
五、除《信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高級認證企業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海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産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三)優先向其他國家(地區)推薦食品、化妝品等出口企業的注冊。
六、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失信企業還適用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七、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認證企業涉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八、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非企業性質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其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比照《信用辦法》實施。
九、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爲,不作爲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1月27日
來源:海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