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斷有一些互聯網企業的“暴力裁員”新聞,筆者不贊成用“暴力裁員”這樣吸引眼球的名詞,因爲只要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裁員,企業出于自身情況的考慮,本身就不應背負過多指責甚至“道德批判”。不過有一個互聯網企業的裁員這幾天引人注目,以下梳理來自多方公開報道和信息:
1. 有網友在脈脈上爆料稱彙桔網不僅拖欠員工工資,還因員工在社交媒體平台中曝光此事而處罰該員工1.5萬元。
2.彙桔網在公司發表處罰公告。稱南甯分公司員工潘某在網上公開發布針對公司及管理層的惡意不實言論,導致此言論在網上快速傳播,並出現大面積針對公司的負面新聞,對公司聲譽和形象帶來不良影響,造成巨大損失。公司研究決定,對該員工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
3.涉事員工表示,公司2月份已經拖欠工資,自己于2月初到2月中旬在微博上爆料公司拖欠自己工資,但結果被公司認定爲發表不實言論,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要求賠償公司1.5萬元。該員工據說已經准備仲裁。
4.此前,彙桔網已經有多名員工爆料彙桔網存在大範圍拖欠員工工資情況。
5.彙桔網還強制要求離職員工簽署保證書,保證離職後不對外發表公司的負面信息。筆者想問,什麽叫負面信息,員工依法申請仲裁,主張權利,把事情經過寫入法律文書,仲裁庭、法院公開審理,算不算負面信息呢?
注意,彙桔網的經營範圍,有“社會法律咨詢、法律文書代理、代理費訴訟法律實務(不得從事訴訟代理、刑事辯護業務)”,這個互利網企業,專業法律服務是他們的重要經營範圍。作爲專業機構,理當在勞動管理這個較爲簡單的問題上,有清晰的法律認識,但是據筆者觀察,彙桔網對自己公司的勞動管理,至少犯了幾個低級錯誤(與高手商榷):
1.公司具備對員工罰款的權利嗎?這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這一行爲,與當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悖。曾經有法規規定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但是已經廢止。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已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廢止)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條例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條例第19條規定:“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推廣至其他性質企業,而且該條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看來這麽霸氣的罰款,有待商榷,即便是賠償損失,也有相應的規則,如果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損失範圍內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賠償數額僅限于補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不能超出這個數額。如果是從工資裏扣的話,當月扣除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工資20%,當月扣不完的分攤到以後月份。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2.員工對公司的很多信息,需要保密,公司也可以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來規定,但是員工可以依法主張權益的事情,甚至有公司行爲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事情,不能以“違反保密”“披露負面”等理由認定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等。畢竟作爲一個中國公民,發現違法行爲,依法有向有關機關報告的義務。而員工依法主張權益更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所說不屬實,應當由員工承擔不屬實之法律後果,而不能以公司制度、命令、承諾要求員工放棄相關權利。
這樣一個以爲他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企業,確在自己公司的管理中,在法律上缺乏嚴謹,同樣,筆者猜測彙桔網會要求部分員工具備法律專業素養,那麽面對這些員工,又該如何推行自己的這個管理邏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