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適用》、《中國法律評論》和《南方周末》聯合主辦的第十五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評選活動,評選結果日前在京揭曉。
此次入選的十大影響性訴訟,均系人民法院2019年審結、在社會上産生廣泛影響並具有重大法治意義的案件。這些訴訟案件的公正審判,對于促進嚴格執法、彰顯司法公正、弘揚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和推進國家與社會治理現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司法案例是法律實施的成果,是法治不斷前行的腳印,也是記載法治進程的信史。“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有的還勝過一沓法條。十大影響性訴訟,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評選十大影響性訴訟,其目的就是以案例促進法治、以案例弘揚法治、以案例記載法治、以案例回顧法治、以案例述說法治。
經各主辦單位共同努力並征求有關專家學者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室的意見後,最終入選第十五屆(2019年度)十大影響性訴訟的是:
典型案例目錄
一、孫小果強奸及其相關犯罪案
二、趙某某考試違紀行政處理案
三、張扣扣故意殺人案
四、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五、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案
六、中國綠發會訴深圳速美公司等“年檢神器”公益訴訟案
七、高空抛物入刑案
八、檢察機關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九、方正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十、互聯網大病求助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孫小果強奸及其相關犯罪案
【案情簡介】
1995年,孫小果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親屬通過僞造病曆等非法手段幫助孫小果獲得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所判刑期大部分沒有實際執行。1998年,孫小果因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小果上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此後,孫小果親屬多次通過非法手段,爲孫小果獲得改判、減刑,致孫小果在2010年被釋放。出獄後,孫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社會上從事經營活動,並糾集他人實施黑惡犯罪活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後,孫小果因涉黑惡罪行被抓獲,引發社會關注。
2019年11月8日,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公開宣判,以孫小果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並對同案犯顧宏斌等12人定罪處罰。孫小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12月1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孫小果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2月2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所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一案公開作出宣判。再審判決認爲,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並,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孫小果死刑判決,2020年2月10日,孫小果被執行死刑。
【入選理由】
孫小果案及其相關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除因孫小果前後犯下的諸多嚴重罪行,還有孫小果“起死回生”過程中發生的一系列“神操作”。人民法院通過再審重新對孫小果判處死刑,並對涉孫小果案的渎職腐敗犯罪行爲予以嚴肅懲處,弘揚了法治精神,伸張了社會正義,回應了群衆關切,彰顯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和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該案從案發、宣判到執行死刑,始終受到各界高度關注,該案及其系列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在全社會産生了重大而又積極的影響。
案例二
趙某某與蘇州市人事考試院考試違紀行政處理案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13日,原告趙某某參加被告蘇州市人事考試院組織的全國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科目考試。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發現趙某某涉嫌抄襲,趙某某抗拒檢查,嚴重影響了考場秩序。監考人員通知巡考到達考場後,將趙某某帶離考場檢查。後蘇州市人事考試院作出決定,趙某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作無效處理。
趙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涉案處理決定書。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趙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某某仍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爲,根據人社部的相關規定,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對于涉嫌作弊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檢查,考生有配合檢查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趙某某涉嫌作弊,拒不配合檢查,構成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擾亂了考場秩序。蘇州市人事考試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遂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行政裁定:駁回趙某某的再審申請。
【入選理由】
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嚴肅考場紀律、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誠信與和諧穩定。本案是一起因考生涉嫌作弊而引發的糾紛,法院通過判決指出: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考生有作弊嫌疑時,監考人員有進行檢查的權力和職責,考生負有配合檢查的義務。
本案中,趙某某在考試中有作弊嫌疑,監考人員對其進行檢查具有合理性且方式恰當,雖然最終沒有檢查到作弊的證據,但趙某某的言行舉止已構成拒絕、妨礙監考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甚至擾亂了考場正常秩序。本案通過確立考生配合檢查義務規則,旗幟鮮明地支持教育考試部門依法行使監考權,對于維護良好的考試秩序,保證考試結果的公平與公正,培育風清氣正的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
張扣扣故意殺人案
【案情簡介】
1996年8月27日,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村民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鄰居張扣扣之母汪某某並致其死亡。同年12月5日,漢中市原南鄭縣人民法院鑒于王正軍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張扣扣之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過錯等情節,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賠償9639.3元(已履行)。
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沖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被王正軍傷害致死始終心懷怨恨,伺機爲母報仇。2018年春節前夕,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回村過年,決定報複殺害王正軍及其父兄,並准備犯罪工具,暗中觀察,決定作案。
2018年2月15日(農曆除夕)12時許,當王校軍、王正軍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會門前時,守候在此的張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軍頸部猛割一下,連續捅刺其胸腹部等處數刀,並追趕驚慌逃跑的王校軍,朝其胸腹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後返回再次捅刺王正軍數刀,致王校軍、王正軍死亡。隨後,張扣扣闖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頸部數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後,張扣扣點燃王校軍轎車,致車輛後部燒毀。逃離現場後,張扣扣于同月17日7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9年1月8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扣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張扣扣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扣扣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4月1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布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張扣扣死刑。同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
【入選理由】
張扣扣故意殺人案之所以引發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且有不少人呼籲對張扣扣“刀下留人”,皆因案件的起因有令人同情張家之處。
一方面,張扣扣之母20多年前因鄰裏糾紛被害實爲不幸之事,張扣扣少年喪母更是人生悲劇,兒子懷念母親心中存留怨憤亦是人之常情,故張扣扣殺死王家父子三人的行爲雖然罪大惡極,卻博得了廣泛同情並被很多人視爲“爲母報仇”的義舉。另一方面,張扣扣母親遇害一案已經司法機關處理,被告人已經受到法律制裁,20多年來王家亦未尋釁張家,即使張扣扣認爲處罰不公,過亦不在王氏父子,張扣扣應當走申訴渠道。
但其采取連殺三人的惡行以泄心中仇恨,天理國法難容。現代法治國家無不禁止私力救濟或者擅自複仇,更不容許不擇手段不計後果地剝奪他人生命,何況張母被害一案已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張扣扣爲母報仇之說無從成立。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扣扣死刑,不僅是對這一嚴重罪行的公正懲處,亦是對事出有因的重大凶殺案件如何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良好示範。同時,本案判決對于引導公民正確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和個人恩怨,弘揚法治精神和化解社會戾氣,亦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
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時,因河面結冰便走上永定河一處大壩的消力池內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豐台區水務局、北京市豐台區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起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經審理,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爲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當。本案並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中安全保障義務條款,支某溺亡地點(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不屬于公共場所,永定河管理處對此不負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支某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爲屬于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爲,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案件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
本案堅持在侵權糾紛審判中嚴格把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確了法律規範與公民情感的界限,堅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爲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導向,具有示範意義。同時,本案進一步明確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國家相關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公衆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爲規範。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作爲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賦予的自由同時,也應承擔自身抉擇帶來的風險,自甘風險就應當自擔相應責任,以此有效規範社會主體的個人行爲。
案例五
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案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6日下午17時許,患者葉某未帶錢去村診所找醫生王某結算以往看病費用,兩人發生爭吵、厮打,葉某被他人勸離診所十余分鍾後,又突然返回診所小跑沖向王某擡起右腳跺王某,王某側身躲避用手抓住葉某右腳將其掀到,致葉某摔倒在附近的電動車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輕傷二級。王某家屬撥打120將葉某送醫並支付其全部住院費用。
河南省駐馬店市確山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醫生承擔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患者葉某1.3萬余元,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該案,撤銷一審判決,判處王某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責任。二審法院認爲,葉某在爭執厮打被他人勸離診所後,再次從診所院外小跑沖向王某,並用突襲踢跺王某的行爲,屬不法侵害。王某爲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沒有侵害葉某的故意,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條件,雖致他人輕傷,但防衛手段、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傷害,屬正當防衛,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入選理由】
在實踐中,因醫患矛盾引發的暴力沖突時有發生,在這些沖突中,被傷害甚至被殺害的往往是醫護人員,患者受傷害的極少。本案中的患者在沖突中受了傷,這是一個特例。患者把醫生告上法庭,要求醫生承擔法律責任並得到了一審法院支持。
二審法院立足案件事實,堅守法律底線,作出判決將駐馬店“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案”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終審判決醫生王某的行爲屬于正當防衛行爲,不承擔法律責任,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包括醫生在內的任何人,遇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自衛權利,以制止不法侵害。
駐馬店中院這份凸顯正當防衛價值的二審判決,爲公民依法行使自衛權“撐了腰”“打了氣”,進而弘揚了社會正氣,對于調動公民特別是醫護人員敢于行使正當防衛權利,提示公民特別是醫護人員善于實施正當防衛行爲,警示違法者,有利于遏制暴力侵害醫護人員的非法行爲,以及提醒司法人員在解決此類沖突時避免陷入“唯結果論”“誰受了傷害誰就有理”等誤區,正確適用正當防衛條款和公平責任條款,都有很大價值。
案例六
中國綠發會訴深圳速美公司等“年檢神器”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立案受理。原告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針對被告深圳速美公司訴稱:被告速美公司在淘寶網開辦網上商鋪銷售規避機動車尾氣年檢的所謂“年檢神器”系列産品(如三元催化器火蓮花金屬軟載體汽車尾氣超標治理淨化器等)。
原告認爲:速美公司是在以弄虛作假的方式幫助尾氣不合格的車輛規避汽車尾氣年度檢測,使得原本尾氣超標的車輛得以蒙混過關繼續上路,其行爲存在著嚴重的違法性,對我國大氣汙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極爲嚴重的影響。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6月作出一審裁判。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因速美公司在淘寶商鋪上銷售案涉三款産品時,宣傳上述産品能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規避機動車年檢,教唆或協助部分機動車主實施侵權行爲,速美公司應與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關于速美公司是否應承擔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本案被告速美公司行爲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深圳市速美環保有限公司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衆道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大氣汙染環境修複費用3500000元(款項專用于我國大氣汙染環境治理)。
一審宣判後,中國綠發會以浙江淘寶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爲由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0月作出二審判決,認爲浙江淘寶公司作爲信息平台服務提供商,本身並不參與會員用戶的交易行爲,在提供案涉服務過程中已經履行了身份審查、事前提醒等義務。且在收到本案訴狀後及時采取刪除措施,浙江淘寶公司將包括案涉産品在內的所有類似産品下架,停止了相關平台服務。其行爲並未違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爲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立的“通知-刪除”義務,亦不構成第三款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之情形,中國綠發會關于浙江淘寶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二審判決亦指出,浙江淘寶公司對于賣家在其平台銷售的類似本案本身不屬于禁售品,但産品可能用于違法目的的行爲,應加強網絡平台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檢索及監管制度,有效履行網絡運營服務商的法定職責,爲守護好藍天碧水肩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入選理由】
機動車日漸增多,大氣汙染治理難度加大,機動車尾氣年檢任務艱巨。網絡銷售的所謂“年檢神器”,是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規避機動車尾氣年檢,教唆或協助部分機動車主實施侵權行爲,這種違法工具産品越“暢銷”,對大氣治理和汽車年檢産生的負作用就越大。原告中國綠發會就此提起公益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速美公司道歉並賠償大氣汙染環境修複費用的款項,專用于大氣治理,有助于在網絡時代進一步拓清大氣汙染責任,擴展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類型。
二審法院依據避風港規則及紅旗規則,雖然認定網絡平台服務商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但明確指出網店應加強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有利于督促網絡平台在銷售可能用于違法目的之産品方面確立應有的責任意識,構建天藍、水碧、山青的美好生態環境。
案例七
高空抛物入刑案
【案情簡介】
蔣某從小隨外公外婆長大,學校畢業後多年無業,也無穩定收入來源。2018年年初,他因家庭矛盾與父母感情惡化,便從父母家中搬出。2019年8月1日,蔣某聲稱要爲外公外婆討回公道,手持棒球棍來到父母家。因父母更換了門鎖,蔣某不得而入,心中頓生怒火。他聯系鎖匠上門開鎖後,發現父母竟都在家中,遂與父母發生激烈爭吵。
爭執過程中,蔣某掄起手中的棒球棍對屋內電器、窗戶玻璃等一頓打砸,還將手邊的平板電腦、手機、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蔣某父母家位于14樓,窗戶下方是小區公共道路,車輛、行人絡繹不絕。蔣某抛出的物品將正常停靠的三輛轎車擊中,造成經濟損失共計4293元,其行爲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險。事發後,蔣某報警投案。
2019年11月,蔣某高空抛物案在上海闵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闵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蔣某的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得法院支持,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施行後,人民法院判決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入選理由】
現代城市高樓林立,隨之而來的高空抛物事件屢有發生,對公共安全危害極大,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使得人們走在建築物下不僅要注意路面安全,還要警惕上空,防止飛來橫禍。遏制高空抛物行爲,保護頭頂上的安全,不能僅靠勸誡和經濟處罰,還需要刑法出手。以往司法實踐中,對高空抛物案件通常只追究民事責任,由于高空抛物系“天外橫禍”,受害人往往難以舉證,導致得不到應有賠償,人民群衆強烈呼籲加大對此類行爲的打擊力度。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布後法院判決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體現了刑事司法以人民爲中心,積極回應人民群衆關心的身邊“小”事。對于警示教育潛在高空抛物者、有效預防高空抛物行爲、引領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切實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八
檢察機關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美團”“餓了麽”“百度外賣”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及轄區內多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及時更新等行爲,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濱州市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爲本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問題監管不到位,致使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6月8日,濱城區檢察院向區食藥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對相關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關信息的行爲進行監管。2018年9月3日,濱城區檢察院依法向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區食藥局對“美團”“餓了麽”“百度外賣”三家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及轄區內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爲違法。2019年1月9日,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區食藥局表示今後將加強網絡餐館服務第三方平台監管,全力維護人民群衆“舌尖上的安全”。
【入選理由】
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造成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既包括具體的侵害事實,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險。只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危及衆多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就應認定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監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檢察機關有權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監督職能部門依法履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對行政機關履職具有警示意義,能夠更好地促進相關行政機關在今後的執法過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職、保護公共利益。
案例九
方正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中國證監會[2017]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方正科技公司及其他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認爲方正科技公司等對關聯交易具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
在上述行政處罰作出後,盧躍保等4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爲由,在上海金融法院對方正科技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前述信息披露違規事項對其造成了損失,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對于虛假陳述行爲是否具有重大性,應根據未披露關聯交易的規模、內容、會計程序、披露人的主觀故意等進行判斷,方正科技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爲具有“重大性”,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爲。一審法院判決方正科技公司因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的行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按照上述專業意見所確認損失進行賠償。
方正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爲,證券市場中影響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因素衆多,但只要投資者證券買入時間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法定要求,即可推定交易因果關系的成立,無需證實虛假陳述是投資者買入證券的唯一原因。關于本案中是否需要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以外的其他因素,二審法院認爲應嚴格把握《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因素”的適用,上訴人稱應扣除非系統風險因素,法院不予認可。2019年8月8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入選理由】
本案爲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本案所確立的示範判決機制,在證券民事訴訟的案件管理、群體性案件的繁簡分流、法院審判能力和司法救濟力度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增強等各個方面都做出了有益嘗試。
在案件的代表性方面,本案基本涵蓋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審理所需關注的所有技術性要素,即虛假陳述行爲是否具有重大性、虛假陳述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何計算損失、如何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等等,示範性非常突出。
此外,本案引入專家意見和專家資源以便利審判流程的推進和強化審判結果的公信力,也是一個重大制度創新。
案例十
互聯網大病求助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莫春怡之子患病後,先後産生醫療費35.5萬余元,其中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爲17.7萬余元。除通過水滴籌籌得的款項15.3萬余元外,莫春怡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還實際獲得救助款5.8萬余元,且其中有兩項救助款均發生在通過水滴籌籌款前,但莫春怡在籌款時並未披露相關情況。同時還查明,莫春怡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其名下車輛等財産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許女士名下財産信息。莫春怡通過水滴籌發布的家庭財産情況與其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時自行申報填寫的內容、妻子許女士的證言等也存在多處矛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莫春怡與贈與人之間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莫春怡隱瞞家庭財産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春怡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爲屬于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爲構成違約。據此,水滴籌平台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綜合案情後,一審判令莫春怡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153136元,並支付上述款項自2018年8月31日以來的利息。
【入選理由】
本案爲我國首例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糾紛案件。網絡個人大病求助,是公衆通過網絡救助特定貧困患病者的慈善行爲,體現了公衆的善意和愛心。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善款,甚至將籌集善款據爲己有的行爲,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違法行爲。該案判決率先明確了發起人和捐贈人之間形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系,發起人負有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信息的義務,發起人隱瞞求助人信息、挪用籌集款構成違約,因此發起人應按比例原則返還捐贈人籌集善款。
該判決有力保護了公衆的善心,倡導了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爲個人求助在網絡創造了更加健康的發展空間,爲互聯網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且通過司法建議敦促民政部、網絡平台等多方共謀,提高治理能力,實現多元共治,從個案上升到爲網絡個人求助領域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社會價值。
來源:2020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