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插圖/李利群
面簿近日流傳一段視頻,兩名男子將地鐵車廂當做擂台,擺出“格鬥”姿勢互掄拳頭,
嚇壞了身旁其他乘客。警方之後證實,這起毆鬥事件發生在萊佛士地鐵站,
25歲和16歲男子事後因滋事打架罪(affray)被捕。
在公共場所打架,不僅損人不利已,且擾亂公共治安,可構成刑事罪。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阿莫勒(Amolat Singh)律師和哥莉雅(Gloria James)律師
講解打架者可能面對的刑事責任,以及法官在判刑時所考量的種種因素。
■ 在公共場所打架,
可能面對哪些刑事控狀?
Gloria James-Civetta & Co的哥莉雅律師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說,肇事者可能面對的刑事控狀取決于打架行爲的嚴重程度,以及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
例如,假設打架行爲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毆鬥者所面對的控狀與沒有對受害者造成傷害的毆鬥者不同,盡管兩起案件都涉及打架事件。
“歸根結底,主控官有權決定對罪犯提出哪一項控狀、修改控狀,或是完全撤銷控狀。”
■ 打架地點會否影響判刑?
哥莉雅指出,一般而言,犯罪地點會被視爲案件相關因素,而被納入法官的考量範圍內。例如,在繁忙或擁擠的公共場所犯罪,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Amolat & Partners的阿莫勒律師則解釋,打架地點如果可能引發民衆在種族宗教課題上的負面情緒,例如假設有一群華人在回教堂外毆打馬來人,判刑應該會比較重。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295節和第296節,也有有關在宗教場所做出不當行爲的具體條文。
■ 打架人數會否影響控狀?
滋事打架(affray)指兩人或多人在公共場所打架,以致擾亂公共安甯。
哥莉雅說,若是打架人數衆多,或是打群架,在一些情況下可被視爲加重刑罰的因素。
阿莫勒也指出,若是打架行爲涉及五人或以上,可構成糾衆鬧事(rioting)。
■ 滋事打架和蓄意傷害這兩類罪行
的建議刑罰,可以是監禁或罰款。
法院如何決定判處監禁,而非罰款?
阿莫勒說,如果肇事者是因發生誤會而動粗,並且是赤手空拳,那一般上處以罰款就足夠,因爲打架行爲並未導致嚴重傷亡。但肇事者一旦使用武器,則可能被判處監禁。
哥莉雅解釋,這是因爲,使用武器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因爲它表明幹案者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也將受害者和公衆置于更危險的境地。
哥莉雅說,在滋事打架和蓄意傷害的案件中,是否判處被告監禁,取決于是否有加重刑罰的因素。
在滋事打架案件中,加重刑罰的因素可包括:肇事者是預謀犯案、展現了高度暴力、打群架、造成嚴重傷亡、使用武器,或者是打架行爲發生在繁忙的公共場所、危急或驚擾無辜旁觀者,以及涉及弱勢受害者(如德士司機)等等。
■ 如果我是出于自衛才打架,
法官會不會接受這個理由?
阿莫勒說,自衛可作爲辯護理由,但肇事者必須證明他當時已被困住、無路可逃,不得不以打架的方式掙脫。
哥莉雅也進一步指出,假設打架行爲導致傷亡,被告能夠以自衛爲辯護理由,但必須滿足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刑事法典》第99(4)節規定,即使采取自衛行爲,對另一方造成的傷害也不得超出必要。
她補充說,在蓄意傷害案件中,如果被告是因受到挑釁而打架,法官會將之視爲減輕刑罰的因素。
■ 如果我是喝醉酒才打架,
法官會不會網開一面?
不會。兩名受訪律師都同意,醉酒不僅不能作爲辯護理由,反而會被視爲加重刑罰的因素。
打架時使用武器也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因爲它表明幹案者有一定程度的預謀。
在宗教場所外打架,可能引發民衆在種族宗教課題上的負面情緒,被視爲加重刑罰的因素。
個案 法院前扭打驚動庭警
兩洋漢各罰1000元
2014年2月,兩名洋漢在國家法院門前扭打約20秒,出動幾名庭警將他們分開。兩人是原籍烏克蘭的新加坡公民,在克拉碼頭合資經營一間餐館,卻因公司賬目鬧上法庭。
事發當天,其民事訴訟案過堂,兩人之後步出法院時還互相謾罵,結果大打出手。他們各面對一項滋事打架的控狀,可被判監禁長達一年,或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當時在庭上強調,兩名被告不僅在衆目睽睽之下打架,而且地點是重要的司法機構之外,顯示對法律的不尊重。法官下判時考慮到兩人沒有案底,而且是脾氣一時失控才動粗的,因此判他們各罰款1000元。
個案 平安夜15人打群架
女子揮拳打人監21個月
2015年的平安夜,駁船碼頭發生一起15人打傷8人的群架事件。涉案的其中一名女被告是當時21歲的發廊職員李慧敏(譯音),她面對兩項糾衆鬧事的罪名,控方針對其中一項提控,另一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根據案情,被告當天與一群朋友到酒吧喝酒,其中一對情侶在酒吧外吵架,吸引路人圍觀。豈料,朋友群衆有人對此不滿,動手圍毆四名路人。被告隨後也加入,往一名女受害人頭部揮拳。一群人打完架後,到另一家酒廊喝酒,但被打的路人回來尋仇,兩方再度大打出手。
李慧敏的代表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是初犯,也沒參與私會黨。法官最終判她監禁2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