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期間擅自出門,包括去咖啡店吃飯和下樓取信,在新加坡會面對什麽後果?
新加坡一名被告張春華(47歲)因觸犯傳染病法令第21A條文,以及另外兩項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被控上法庭。
被告張春華(取自互聯網)
案情顯示,被告是一名貨倉包裝人員,于3月17日晚上從印度尼西亞峇淡島搭渡輪回國,被移民與關卡局要求居家隔離14天至3月31日。但被告卻在居家隔離期間,三次擅自離開武吉巴督一帶住家,其中兩次出外買食物,一次下樓開信箱。
案情顯示,被告在3月24日下午3時38分,搭巴士去離家四站外的咖啡店買食物。當執法人員去他所住單位檢查時,發現被告不在家。
被告還于3月29日下午1時,去離家170米遠的咖啡店買食物,時隔近45分鍾才回家,再次抵觸居家隔離令。
控方指,政府針對疫情已明確表示居家隔離的必要性,被告仍違背,雖離家時間不長,但在買食物時會與攤主和其他食客接觸,危害公衆安全。而且被告以相同目的兩次外出,已不能算初犯。
考慮到被告此前有案底,在1990年因吸毒和偷竊面對監視令和緩刑監視12個月,控方要求重判。法官最後判被告坐牢5周。
另有一明被告拉維(53歲)因面對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刑事恐嚇、辱罵公務員及醉酒騷擾他人等八項罪名,最終被法官判監七個月。
案情顯示,被告在4月14日晚上7時許,在黃埔通道一帶與一名不同住的人見面,違反病毒阻斷措施。他接著在便利店邊喝啤酒邊排隊,還大喊大叫,並辱罵到場的兩名警員。
數天後(4月18日),三名安全距離執法人員見被告沒有戴好口罩而提醒他,反遭被告出言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