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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寶鎮 報道
出租房子難免會涉及糾紛,雖然至今還沒有一個完整的框架或指南,可以清楚告訴屋主與租戶雙方解決所有糾紛的具體步驟與方法,但還是有一些做法可以遵循或參考。
出租房子涉及的糾紛形形色色,不一而足,但是一份相對完善的租約,會盡量把一些可能出現的糾紛或事項羅列在內,並說明處理的方式。
由于是白紙黑字,若租戶或屋主沒有遵照合約所說的去做,即可視爲違反合約,可能造成租約提前終止,而理虧的一方有作出賠償的責任。這類糾紛與處理方式一般如下:
*拖欠租金:若租戶拖欠租金超過七天,不論屋主有沒有正式發出追討租金的通知,屋主都可以征收利息,一般爲每年10%。
*提前解除租約:除非租約加入“外交條款”(Diplomatic Clause),或列明可能提前終止租約的要求,否則租戶一旦提前解除租約,就必須對屋主作出相關賠償。外交條款是租戶租用單位超過一年,可在給予兩個月通知後解約,主要是方便外派人員。
*居住期間對房子與屋主提供的物品造成損壞或修改房子內部:一般上,修理費若在200元以下須由租戶承擔,其余的款項則由屋主負責。此外,合約一般也會列明租戶不得擅自對房子的原貌進行修改或增添的工程;即使獲得批准,一旦租約提前或如期結束,他也必須將房子還原並承擔費用。
*未獲屋主許可,讓未列爲居住者的人長期住在屋內:屋主有責任確保住在屋內的人都有正當居留的文件,因此有權要求居住在屋中的所有住戶的資料。若租戶擅自添加住戶,等于違反租約,屋主有權不讓該住戶繼續住在屋內。
*未獲准許分租房子:合約一般上會列明租戶不得分租房子,若他要這麽做,須事前征詢屋主的同意。一旦租戶違反合約,屋主可提前終止合約。
*未獲准許更換房子用途或作非法用途:許多合約都會列明只供住家用途,因此租戶不得擅自轉換用途。若租戶打算把房子轉爲辦公室,應該在未簽約前就征詢屋主同意,並進一步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
*租約到期後屋主扣留定金:定金一般跟租約期限挂鈎,若租約爲兩年,租戶一般須支付兩個月定金。定金主要是要讓屋主在租戶沒有履行合約責任時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用來抵消租戶應付或拖欠的款項,例如租金與租戶須承擔的修理費用等。不過,若屋主扣留定金,須向租戶交代原因。
可先嘗試通過房屋經紀
協助解決雙方糾紛
爆發任何糾紛,屋主與租戶可先嘗試通過房屋經紀幫忙解決。若仍然無法和解,雙方可考慮上社區調解中心與新加坡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有關糾紛也可在小額索償法庭處理,但須符合一些條件,例如款項不超過1萬元或不可超過2萬元(屋主同意的情況下),以及糾紛不超過兩年。若租戶違約卻不肯搬走,屋主也能申請庭令拿回房子或逼賣租戶的物件,索回所拖欠租金。
若款項龐大,或其他各個和解渠道都行不通,租戶也可進行民事訴訟。但由于這是一個耗錢又費時的過程,可能得不償失,因此應被視爲不得已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