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引述兩項客觀證據,即李光耀發給內閣的信函,以及他所同意的故居裝修計劃,認爲李光耀雖然屬意要拆除故居,但他也知道內閣部長和其他人反對,因此在進一步深思後已做好准備,在有妥當安排的情況下,接受拆除故居以外的其他選項。
盡管傾向把房子拆除,建國總理李光耀在2012年就同意歐思禮路38號的裝修計劃,計劃也獲市區重建局批准。
裝修工程包括保留房子的外部結構和地下層飯廳,但內部格局將徹底改變,顯示李光耀已做好保留房子的准備,才會同意這個計劃。
根據探討歐思禮路38號處置選項的部長委員會報告,委員會承認不同人對于李光耀對房子去留的意願有不同見解。委員會在檢視所有客觀證據以及不同人的意見後,認爲李光耀雖然屬意要拆除故居,但他也知道內閣部長和其他人反對。
委員會指出,李光耀在進一步深思後已做好准備,在有妥當安排的情況下,接受拆除故居以外的其他選項。
委員會引述的兩項客觀證據是李光耀發給內閣的信函,以及他所同意的故居裝修計劃。
就裝修計劃而言,李顯龍總理夫人何晶于2012年1月2日發電郵給李光耀和其他家人,包括李玮玲醫生、李顯揚和李顯揚妻子林雪芬等。何晶在電郵中詳述歐思禮路38號的重新發展和裝修計劃,主要是在保留外部結構和地下層飯廳的同時,徹底改變房子室內格局和所有私人生活空間,以保護李家隱私。
何晶當時指出,她咨詢的建築師解釋說,保留條例一般不會規定整個住屋須完好無缺地保留下來,內部格局不時會因應新住屋需求而改變,“因此我們可以選擇徹底改變歐思禮內部格局,去掉所有和私人家庭空間的關聯。”
何晶咨詢的建築師是李顯揚介紹給她的W Architects董事經理莫玮玮。
李光耀在答複何晶電郵時說,家人是否要在裝修後繼續住在屋內,或把房子出租,就交由家人決定,因爲這個決定會影響室內格局。他接著說:“媽媽(指夫人柯玉芝)不會要它成爲一個人們可通行無阻的博物館;若重新粉飾後出租就沒問題。”
李光耀隔天再發電郵告訴何晶:“我對你的判斷有信心。你就按你日後能獲得最多機會的方式去做。”
在李光耀同意房子的裝修計劃細節後,相關細節和裝修申請也提呈給市區重建局。
根據市建局在2012年4月17日發出的書面許可,該局是在那年3月29日接獲申請,之後批准裝修計劃。市建局也設下兩年期限,規定裝修工程須在2014年4月17日或之前完工,否則相關批准就會無效。書面許可的收件人是莫玮玮。
何晶在2012年4月30日發電郵給李光耀、李玮玲、李顯揚和林雪芬等,告知市建局已提供書面許可,並問李光耀是否需要她再跟進任何事項。
李光耀答說:“好的。沒有要跟進的……我已經同意了,所以之前才會在發給他們(指市建局)的信上簽名。我會把這些信件發給你。”
何晶隔月15日建議著手敲定房子結構和其他設計細節。她表示願意代表李光耀同建築師(莫玮玮)和其設計團隊合作。李光耀答說:“好的。去做吧。”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李光耀在2011年7月與內閣會面,除了表示要拆房子的立場,也聆聽內閣部長的看法。他相隔五個月後,于12月27日致函內閣表示,內閣一致認爲不應拆房子,而他在反思之後決定,若須保留歐思禮路38號,房子的地基須加固,整棟建築也要翻修,然後必須出租讓人繼續居住。
部長委員會指出,這是李光耀針對房子去留,最後一次與內閣的正式溝通,而這封信函是李光耀在2011年12月21日立下帶有拆除條款的第二版本遺囑後,不到一周內發出。
部長委員會提出三個選項
保留故居
1. 依據保存古迹法令(Preservation of Monuments Act)保存故居
- 故居將列爲國家古迹,屋主或住戶不得違反國家文物局的指導原則,對故居(包括其飯廳)進行任何形式的整修。
- 一旦列爲國家古迹,故居得在一年內被強制征用,以免原屋主得長期承擔保存工作的責任。
- 須改變故居所在土地的用途,不可再作爲住宅用途。
2. 依據規劃法令(Planning Act)保留故居
- 故居(包括其飯廳)雖受法律保護,但允許屋主對故居內部進行較大規模的整修。
- 故居所在土地繼續作爲住宅用途,並屬于私有土地。屋主可繼續居住在故居內、對其進行整修,甚至出售它。
- 政府日後仍可將故居“升級”爲國家古迹。
拆除故居,只保留地下層飯廳
將飯廳列爲國家古迹,並拆除故居其他部分。故居原址可改作其他用途。
- 以簡單的建築結構(如玻璃屋)取代被拆除的故居,用作文物中心或研究機構,並提供導覽服務,帶訪客參觀受保留的飯廳。
- 考慮到建國總理李光耀對我國綠化運動的重視,另一個可能是將故居所在土地重新設計爲花園。
完全拆除故居,重新發展地段
1. 讓屋主申請重新發展,用于住宅用途
- 根據現有規劃,故居所在土地只能發展兩層樓高的綜合有地住宅項目。屋主可在故居原址興建一到兩棟獨立式洋房,或三四間排屋。
- 不過如果重新發展,市建局初步評估,這一區土地的最高總容積率(Gross Plot Ratio)其實可改爲1.4,興建五層樓高的住宅。如此一來,故居原址將可興建約有16個單位的住宅項目(假設單位面積約爲95平方公尺)。
2. 政府征用土地,將原址改建爲公園、文物中心、研究機構等
- 故居後方和鄰近地段都有空置土地(即歐斯禮路40至44號)。這些土地自上世紀60年代就一直屬于國家所有。政府可考慮將故居所在土地與鄰近土地結合,擴大可用面積,爲重新規劃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也確保社區的整體風格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