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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對條例诠釋不同拒付費 大廈管委會索討1543元勝訴

2021 年 3 月 12 日 机海纵横

傅麗雲 報道

[email protected]

對附屬新條例有不同诠釋,工業大廈管委會與附屬業主打起官司,向後者追討1543元零1分的叉車使用和停車費,結果成功。

這場罕見的千余元官司尚未審結,因爲附屬業主德記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Tiki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簡稱德記)不服,將向高庭上訴,審理日期未定。

德記的立場是,叉車是停泊在其地面層貨倉內,所以無須支付停車費,而工業大廈近三年前修改的附屬條例只是關乎停車費,與叉車的使用無關,因此拒絕付費。

起訴人是位于登納利巷(Tannery Lane,麥波申附近)的工業大廈Noble Logistics的管委會,答辯人是鐵器和建築材料供應商。

起訴人索討的1543元是從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共18個月的叉車使用和停車費和利息。

根據國家法院判詞,2015年4月底,管委會在常年大會上,就大廈裏叉車和電單車的使用和停車的收費事宜進行特別動議,並一致通過這項動議。

以叉車來說,根據修改的附屬條例,第一輛叉車每月管理費是75元,第二和第三輛分別是150元和200元。

據了解,附屬條例修改前,第一輛叉車不必付費,第二輛叉車才開始征收75元,以此類推。

本案的關鍵是:到底新通過的條例,只是涉及叉車在共用場地的停車費,還是叉車的停車和使用費?

據知,該大廈有六個業主擁有叉車,其中兩個業主把叉車停在貨倉內,包括只有一輛叉車的德記。

這些業主中,只有德記拒絕付款。另兩名業主以訴方證人身份供證,表示明白相關收費是指停車和使用費。

德記的說法是,叉車向來停在其貨倉內,需要用時才開到共用場地上下貨,完工後再開回貨倉停泊,所以不必付相關費用。

它指出,附屬條例只施用于共用場地的停車費,而新條例是關乎停車費的調高,並非征收叉車的的使用費。

無注明僅限于停車事宜

去年8月,國家法院謝國權法官審理本案時,除了考慮兩名業主的證詞,也表示注意到會議記錄並沒注明新條例只局限于停車事宜,而答辯公司爲了生意,必須在單位外使用叉車。

他裁定管委會勝訴,令德記須支付訴方拖欠的千余元停車和使用費、從案件入禀至判決期間的利息,另加3500元的訟費。

不過,德記要上訴。鑒于索款額少過5萬元,答辯人須獲得國家法院的批准,才能提出上訴。

謝國權法官以本案不涉及“重要的法律課題”,也考慮到索償額,以及對上訴庭和雙方可能耗損的時間和金錢,駁回辯方的上訴申請。

辯方轉向高庭申請,去年12月成功獲司法委員批准,可以提出上訴。上訴待審中。訴方代表律師是薩萬星,辯方律師是馬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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