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現有刑事法典換成新版本,城市豐收教會失信案六名被告,下場可能大不同,創會牧師康希等人或被加罪加刑,包括改成在嚴重失信罪名下被治罪。
委員會建議,填補現有嚴重失信罪的“漏洞”,擴大可被治罪犯案者的範圍,以涵蓋宗教與慈善組織高層人員等。如此一來,即使不算“專業代理”的城市豐收案件被告,也可裁定犯下嚴重失信罪。
最高法院上訴庭今年2月推翻40多年前一項嚴重失信罪的判例,維持高庭對城市豐收領導層失信案的判決,以致只以一般失信罪制裁康希與五名副手,六人被判入獄七個月至三年半,引起坊間熱議。
上訴庭裁決關鍵在于康希等人不符合嚴重失信罪條文中的“專業代理”定義,因此改用一般失信罪條文。
根據建議,修訂後的嚴重失信罪條文,除了專業代理,犯案者可包括公司、非牟利組織,以及宗教和慈善組織等的董事和高層人員。
委員會也建議,修訂妨礙司法公正條文的用詞,確保即使只是計劃妨礙司法、但可能未展開具體行動的罪犯,也可在該條文下被提控。這是因爲有的被告是企圖或打算妨礙司法,有的則最終得逞,影響了司法的公正,但現有法律沒有做出清楚區分。
以城市豐收案爲例,證據揭露康希等人在被控後通過電郵商討如何串供,這就是計劃妨礙司法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