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招募說明書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個月更新一次,並于每6個月結束之日後的45日內公告,更新內容截至每6個月的最後1日。
【重要提示】
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2016年7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570號文准予募集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爲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産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産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産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爲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市場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産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由于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産生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特有的其他風險等等。本基金屬于貨幣市場基金,長期風險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面臨貨幣市場利率波動的風險,基金每日的收益將根據市場情況上下波動,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爲負值。由于貨幣市場基金的特殊要求,爲滿足投資者的贖回需要,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的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産淨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産淨值的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並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故投資者可能面臨暫停申購的風險。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産清算等措施。故投資者可能面臨上述估值調整或暫停贖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終止的風險。
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産淨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爲負時,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被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的風險,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産。此外,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
投資者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于將資金作爲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一、緒言
《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交銀施羅德活期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中國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爲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産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爲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爲現金的行爲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4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銷售機構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並于每期約定的申購日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48、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産收益率
50、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産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1、基金資産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和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産淨值: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3、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産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保持在1.00元
54、基金資産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産淨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交通銀行大樓二層(裙)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21-22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亞利
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何萬金
電話:(021)61055050
傳真:(021)61055034
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28號文批准設立。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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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于亞利女士,董事長,碩士學位。現任交通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曆任交通銀行鄭州分行財務會計處處長、鄭州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財務會計部副總經理、總經理,交通銀行預算財務部總經理,交通銀行首席財務官。
雷賢達先生,副董事長,學士學位,加拿大證券學院和香港證券學院榮譽院士。曆任巴克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任中國證監會開放式基金海外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
阮紅女士,董事,總經理,博士學位,兼任交銀施羅德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曆任交通銀行辦公室副處長、處長,交通銀行海外機構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資産托管部總經理,交通銀行投資管理部總經理。
陶文先生,董事,碩士學位。現任交通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曆任交通銀行徐州分行副行長、行長,交通銀行南京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海南分行行長。
孫培基先生,董事,學士學位。現任交通銀行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曆任交通銀行財會部副處長,交通銀行董事會辦公室副處長、處長,交通銀行預算財務部高級經理,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審計部副總經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碩士學位。現任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亞太區總裁。曆任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師、投資經理,施羅德投資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施羅德投資管理國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總經理,施羅德投資管理(日本)有限公司總經理,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英國區總經理及銷售總監、全球渠道銷售業務總監。
謝丹陽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位。現任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香港科技大學經濟系教授。曆任蒙特利爾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國際貨幣基金經濟學家和高級經濟學家,香港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經管中心主任。
袁志剛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位。現任複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曆任複旦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教授、經濟系系主任、經濟學院院長。
周林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位。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教授。曆任複旦大學管理科學系助教,美國耶魯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國杜克大學經濟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學經濟與金融系教授,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凱瑞商學院經濟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王憶軍先生,監事長,碩士學位。現任交通銀行戰略投資部總經理。曆任交通銀行辦公室副處長,交通銀行公司業務部副處長、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交通銀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交通銀行江蘇分行副行長。
裴關淑儀女士,監事,雙碩士學位。現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交銀施羅德資産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任職荷蘭銀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資訊科技部主管、中國事務聯席董事、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及風險管理總監。
張麗女士,監事,學士學位。現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運營部總經理,曆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高級審計員,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高級基金會計、部門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張玲菡女士,監事、學士學位。現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總經理。曆任中國銀行福州分行客戶經理,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區域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渠道經理,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經理、渠道部副總經理、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阮紅女士,總經理。簡曆同上。
許珊燕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學曆,高級經濟師,兼任交銀施羅德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曆任湖南大學(原湖南財經學院)金融學院講師,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債部副經理、基金管理總部總經理,湘財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夏華龍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學曆。曆任中國地質大學經濟管理系教師、經濟學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經濟學院副院長;交通銀行資産托管部副處長、處長、高級經理、副總經理;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中心副總裁;雲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長(挂職)。
謝衛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曆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系教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所助理研究員;中國電力信托投資公司基金部副經理;中國人保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北京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證券總部副總經理兼北方部總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蘇奮先生,督察長,紐約城市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曆任交通銀行廣州分行市場營銷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交通銀行紐約分行信貸管理部經理、公司金融部經理、信用風險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交通銀行投資管理部投資並購高級經理,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監。
4、本基金基金經理
黃瑩潔女士,香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北京大學經濟學、管理學雙學士。8年證券投資行業從業經驗。2008年2月至2012年5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2012年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交易員。自2015年5月27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至今,自2015年5月27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理財21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至今,自2015年5月27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至今,自2015年7月25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豐享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至今,自2015年7月25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豐澤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至今,2015年12月29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裕通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下轉B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