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産權住房,是指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 ,然後以較低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由保障對象家庭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産權 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以及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而房屋産權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共有産權”這種固定資産持有模式是否可以歸類爲PPP?“共有+私有”的本質是符合PPP內涵的嗎?仁者見仁,姑且容我說成“第三代PPP”(第三代PPP還沒有確定的定義,思路得于清華大學《PPP理論與實踐》的學習)。
順著這個思路,先來扒下國外類似的房産:
1、新家坡的組屋制度
新加坡的組屋制度,始于1960年,當時,新加坡剛剛從英殖民統治下脫離,成立自治機構,整個社會發展比較落後,政府財力有限,民衆住房條件比較差。 李光耀當時提出的口號是,要實現新加坡人“居者有其屋”。
20世紀70年代,新加坡政府規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請; 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隨後又放寬到3500新元。 這基本上保證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夠得到廉價的組屋。 這一政策實施以來,新加坡政策在境內各地紛紛興建組屋,民衆居住條件不斷改善,本國人口組屋入住率,到90年代達到頂峰。
截止2008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進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組屋”,其中,93%的居民擁有其房屋的産權,7%的低收入家庭是向政府廉價租賃; 另外15%的高收入家庭住的是市場上購買的高檔商品房。
新加坡組屋制度是承托這個國家獨立40多年來有效運轉的機制,其中政府的支持、相關建屋機構的執行、民間對此機制的信賴,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2、美國的公共住房
美國在1980年之前,公共住房的新建規模都較大,其中1959年的公共住房新建增幅達147. 9%, 1969年的增幅也有87. 5%,而在1949 年至1979年的30年間,公共住房的增幅高達 600%o直到20世紀90年代,公共住房新建增幅才回落,並在1996年之後出現負增長。(施瓦茲, 2012)
3、英國的“共有産權房”
英國的共有産權住房制度,允許購房人首期購買一定比例的産權,後期對房屋提供人持有的産權部分支付租金,在具備能力後,購房人可逐步購買剩余的産權;
自2011以來,英國HCA共提供了近41000套共有産權的經濟適用房,平均每年供給超過8000套,但仍不能滿足公衆的需求。
2015年英國政府宣布撥款41億英鎊,擴大共有産權的供給量,計劃在未來5年內(2016-2020年)新增建設135000套共有産權住宅,相比前一五年實際供給增加了229%。
有人說中國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參照的是新加坡的模式,有人說最早的“共有産權房”是來自于英國。
換個角度,鑒于住房市場的各種不完備性,以及住房市場出現異常後可能對宏觀經濟帶來的巨大影響,即便是最崇尚自由經濟的政府,也會通過各種途徑對住房市場進行一定程度的調節和管制。
所以說,所有國家政府都會面對和解決保障性公共住房問題!
中國的“共有産權房”是源自于需求,具有國家自身和時代特色的一種住房保障模式。 我把他結合“第三代PPP”的說法提出,是因爲其産權上“國有+私有”的長期持有模式,是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公私合有”模式,從不同的角度看是否合適需要大家的探討。